臺東縣崁頂國小106年度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
臺東縣崁頂國小106年度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
一、依據:
1. 性別平等教育法
2.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3.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4. 教育部頒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
5. 依據學校輔導工作計劃
二、目標:
1. 教導正確的性知識,培養正確的態度與價值觀,尊重他人和自己,創造美好的人際關係。
2. 培養正確的自我保護、緊急應變能力。
3. 經營性別平等、安全的教育環境,達到「兩性教育參與機會均等」、「零傷害」的目標。
4. 增進教師性別平等教育及性侵害防治之輔導知能,有效協助學生面對問題與解決問題。
三、實施時間:106年8月至107年8月。
四、實施對象:本(分)校全體師生。
五、工作執掌:
負 責 單 位 |
工 作 執 掌 |
校 長 |
1、督導性別平等教育及性侵害防治教育各項工作。 2、參與處理申訴案件。 |
教導處 |
1、每學期每一學生至少接受四小時以上之性別平等教育課程,並列入行事曆中。 2、參與處理申訴案件。 3、規劃及研發性別平等暨性侵害防治教育融入各領域教學活動。 4、規劃校園安全維護方案。 5、辦理性侵害防治教育宣導活動。 6、偶發事件通報。 7、送醫治療、蒐證。 8、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受理申訴及處理。 9、其他相關事宜。 |
總務處 |
1、在廁所安裝緊急求救系統,警鈴通報辦公室。 2、運用校園安全監控系統,防治性侵害事件的發生,維護全校師生的安全。 3、增購性教育相關教學媒體(書籍、錄影帶)。 4、校園安全設施檢視及維護。 5、參與處理申訴案件。 6、其他相關事宜。 |
輔導老師 |
1、擬定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 2、承辦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工作事宜。 3、協助並輔導遭受性侵害之學生。 4、結合社區服務團體推廣與家庭有關性別平等教育課程。 5、鼓勵教師踴躍報名參加校內外相關研習活動。 6、參與處理性騷擾及性侵害案件。 7、其他相關事宜。 |
一般教師 |
1、參與處理申訴案件。 2、加強學生拒絕性侵害自我保護之智能及協助辦理各項性侵害防治教學活動。 3、性侵害通報及參與、協助實施學生輔導。 4、其他相關事宜。 |
家長會代表 |
1、參與處理申訴案件。 2、協助推展、宣導各項性侵害防治工作。 3、其他相關事宜。 |
六、 實施項目:
活 動 內 容 |
活 動 說 明 |
執行時間 |
主辦人員 |
成立委員會 |
1. 綜理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工作 2. 召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 |
106/09 定期辦理 |
校長 輔導老師 |
擬定實施計畫 |
1. 研擬完整及持續性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 2. 訂定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規定 |
106/09 106/09 |
輔導老師 教導處 |
課程規劃設計 |
性別教育及性侵害防治相關課程教學活動 |
隨時辦理 |
教導處、任課教師 |
教學資源支援 |
1. 整理及購置教學資源,提供教學運用。 2. 設計或蒐集性別平等教育及性侵害防治主題學習單供教師參考使用。 3. 調查社區相關資源及社會機構,建立完善支援管道供家長和教師查詢。 |
隨時辦理 隨時辦理
隨時辦理 |
輔導老師 教導處、任課教師 輔導老師
|
通報機制 |
1. 宣導性侵害通報機制 2. 建立通報受理窗口 |
106/09 全年辦理 |
訓導組長 教導處 |
研習活動 |
1. 利用教師進修時間辦理相關議題之研習。 2. 舉辦相關議題之親職教育講座。 |
定期辦理 106/11 |
輔導老師 輔導老師 |
多元輔導 |
結合現有教育資源輔導性別議題相關個案 |
隨時辦理 |
輔導老師 |
教育宣導 |
1. 配合彈性課程學校行事辦理各項性別平等教育宣導活動。 2. 性別議題宣導活動。 3. 性侵害防治宣導活動。 |
106/10;107/5 |
輔導老師 輔導老師 教導處 |
自我評估 |
依檢核表提出檢討及改進措施 |
107/6 |
教導處 |
七、成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成立依據: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一張之第六條及第九條規定組成。
台東崁頂國小106學年度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名單暨工作分掌
職 稱 |
性別 |
姓 名 |
備 註 |
校長 |
女 |
陳玉枝 |
召 集 人 |
教師兼繳導主任 |
女 |
張明珠 |
副名集人、對外發言人 |
教師兼訓導組長 |
女 |
謝綺環 |
執行秘書 |
教師兼總務主任 |
男 |
李明憲 |
委員 |
教師 |
女 |
藍麗真 |
委員 |
教師 |
男 |
曾振源 |
委員 |
教師 |
男 |
李潛龍 |
委員 |
女性:4人 男性:3人
實行細則:
1.本委員會委員、執行秘書均為無給職,聘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
2.本委員會為因應偶發事件或執行各項重點業務需要,得設專案小組,專案小組主持人由主任委員指定。
3.本委員會議以每學期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4.本委員會開會時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推舉委員一人為主席。
5.本委員為開會時得邀請諮詢顧問、相關行政機關及專家學者列席或報告。
6.如需成立性平案件調查小組時,於會中以選舉方式產生。
八、本活動所需經費,由學校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九、本實施計劃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